(2015)庐执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万宝云、许庆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万宝云,许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负责人:陈潜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宝云被执行人:许庆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宝云、许庆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并移送处置,一时未处置完毕,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