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怀德与何根勤、何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怀德,何根勤,何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38-1号申请执行人黄怀德。被执行人何根勤。被执行人何爱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怀德与被执行人何根勤、何爱云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并在另案对被执行人何根勤所持股权的邵武市何氏竹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和邵武市绿翔竹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拍卖,致使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另经多次向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