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执行文秋华、刘仕洪、周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兴蓉,行长。被执行人文秋华。被执行人刘仕洪。被执行人周立新。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执行文秋华、刘仕洪、周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文秋华、刘仕洪、周立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新在银行有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立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