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阳恢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吉太与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太,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阳恢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太。被执行人张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太与被执行人张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