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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阳恢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吉太与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太,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阳恢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太。被执行人张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太与被执行人张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