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