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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唐振辉,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自愿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