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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卢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韶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