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2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黄某某、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5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某,行长。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杨某、邓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做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扣划案款176068.63元,并已将该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