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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交通村民委员会与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交通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7号起诉人: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交通村民委员会。二O一四年五月十七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交通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书,要求撤销国土资源部门为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所占土地所有权,并要求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返还占用的土地等诉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争土地1967年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并于1988年4月土地局做出《土地纠纷裁决》,2013年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是为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换发土地证,并非第一次确认使用权。现原告于二O一五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提起诉讼期限,故本院对此案依法不予受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办事处交通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洪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