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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63-2号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2号。法定代表人方能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俊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梅康桥村。法定代表人毛如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585元,由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