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丘集良与赖桂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集良,赖桂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丘集良,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赖桂英,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丘集良诉被告赖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丘集良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