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丘集良与赖桂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集良,赖桂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丘集良,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赖桂英,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丘集良诉被告赖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丘集良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