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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秀英、刘兆云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张淦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刘秀英,刘兆云,刘秀萍,刘秀梅,刘英,刘秀芳,刘秀玲,刘秀芹,张淦俊,张春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丹,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云,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萍,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梅,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芳,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玲,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芹,无业。上述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建国,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淦俊,淮安天淮钢管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阳,淮阴卷烟厂职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秀英、刘兆云、刘秀萍、刘秀梅、刘英、刘秀芳、刘秀玲、刘秀芹、张淦俊、张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注明:被鉴定人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治疗项目与治疗骨折无关联,部分药品为非必须用药。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柏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