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向大伦与潼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大伦,潼南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向大伦,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邓梦龙,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大同街17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381-6。法定代表人谭彩翔,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兴华,男,汉族,潼南县人民医院医患协调办主任,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大伦诉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大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大伦撤回对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大伦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