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州宏展贸易有限公司、周池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州宏展贸易有限公司,周池弟,陈坛法,张丽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4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47号。负责人潘茹,行长。被告福州宏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东侧新建钢材交易中心二期第7-1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周池弟。被告周池弟,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坛法,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丽英,女,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被告福州宏展贸易有限公司、周池弟、陈坛法、张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名下价值1563101.01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州宏展贸易有限公司、周池弟、陈坛法、张丽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101.01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