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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连虎与井陉县金润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虎,井陉县金润工贸有限公司,黄骅市纵顺运输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连虎。委托代理人:吕春林,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晓峰,石家庄市桥东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陉县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95859419。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黄骅市纵顺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经营者:娄利根。委托代理人:高利,该队员工。委托代理人:池春亮,该队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虎与被告井陉县金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骅市纵顺运输队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连虎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强审 判 员  高菊平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