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邓志坚、乐姿珍与黄多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坚,乐姿珍,黄多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邓志坚。原告乐姿珍。被告黄多亮。委托代理人靖自成,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邓志坚、乐姿珍与被告黄多亮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志坚、乐姿珍,被告黄多亮的委托代理人靖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志坚、乐姿珍诉称,2014年4月至10月份,被告因要求原告乐姿珍离婚嫁给他,遭到拒绝后,便对其打击报复,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信息及照片,对两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抵毁名誉。原告发现后,便到被告单位反映,要求处理此事,后被告黄多亮被单位除名。被告被除名后,不但不思改过,反而到处发贴抵毁原告名誉,对原告进行疯狂报复,被告这种无耻行为,对原告及家人身心和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1、判令被告黄多亮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络上的侵权材料。2、判令被告黄多亮在其微搏、微信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黄多亮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30000元。被告黄多亮辩称,1、被告没有在网络上发布两原告的负面信息。2、原告不能证明网络上有关原告的负面信息是被告宣扬的。3、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4、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商业目的。5、诽谤罪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庭的管辖范围。6、希望法院査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0月份,原告乐姿珍与被告黄多亮平时在QQ16×××45里聊天信息中有原告提供的乐姿珍与黄多亮的三张合影照片。“东乡论坛”中东乡药监局乐姿珍道德败坏作风糜烂与人通奸的帖子,发表于2014年11月12日11时7分,本帖最后由dongxiangnvren于2014年11月14日14时14分编辑完成。关于黄多亮与乐姿珍的感情纠葛记录及某些人的举报,东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查清,其某某已被东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2014年6月10日12时8分,记者李晓波以“某某作风腐败包养情妇”为题在“凤凰网宁波”转载,并称来源“中国日报网”。2014年6月10日23时15分,在“大江论坛”中有网名为“路的途中”转载了上篇文章的类似内容,并写明来源中国日报网。全国范围内的网站均以“某某作风腐败包养情妇”为题进行转载。2014年8月6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李曾在东乡讯发表文章《公职人员乐姿珍离岗买菜进美容会所东乡县药监局被指纵容懒散之风》,并附四张照片(该图片由“雨后无情”上传到club.china.com),在2014年8月10日14时50分17秒,网名为东方的在“问政江西”登载题为《东乡公职人员习惯性离岗买莱进美容会所、东乡县药监局被指纵容懒散之风》,之后各网站相继转载。原告乐姿珍发现后,便到被告单位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映,要求处理此事,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关于对反映“江西商报”记者黄多亮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其内容是:综合调查情况,黄多亮违规在《今视网》抚州频道兼职属实。我局责成报社立即纠正黄多亮违规兼职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记者从业行为的管理,加强釆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规范采编工作秩序。江西商报社决定对黄多亮给予严重警告、留岗查看三个月的处罚。对于黄多亮以个人隐私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您可向公安等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后原告便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多亮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络上的侵权材料。2、判令被告黄多亮在其微搏、微信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黄多亮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3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QQ群中的三张乐姿珍与黄多亮合影照片是谁发送的?原告认为,该三张照片跟QQ群中的一模一样,黄多亮说是我同学拍照的,那他应该知道是谁,可让被告说出那人。该三张照片是黄多亮用(QQ号为16×××45)昵称为执着与昵称为乐在旅途的聊天时发表的。被告认为,该三张照片不是被告拍的,聊天记录中没有QQ号的显示,没有证据证明乐在旅途和执着是原告与被告。本院认为,该三张乐姿珍与黄多亮合影照片是被告发表在被告自己的QQ里。2、东乡论坛中题为《东乡药监局乐姿珍道德败坏作风糜烂与人通奸》的文章是谁发表的?原告认为,这篇文章是被告黄多亮本人发布的,只有他一个人知道该情况。被告认为,这篇文章作者是黄多亮,记录的是黄多亮与乐姿珍的感情纠葛,该文章是存于U盘中,但U盘已经丢了。东乡论坛上的文章不是黄多亮发表的,而是由网名为dongxiangnven发表,因此不够成侵权。本院认为,对于生活作风问题,东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作出处理,且东乡新闻报道过。东乡论坛中只有网名为dongxiangnven的作者,不能证明网名为dongxiangnven的作者是黄多亮本人,这不构成侵权。3、《某某作风腐败包养情妇》是谁发表在网上的,原告认为,是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23时15分钟在“大江论坛”发表。被告认为,该篇文章的原始出处是凤凰网,作者是李晓波,并不是被告黄多亮,来源中国日报网,原告并不能证明文章是被告所写以及录音的,该文章也不是被告发表的。本院认为,该文章是记者李晓波于2014年6月10日12时分钟在“风凰网宁波”社会热点上发表的,“大江论坛”的文章是发表于2014年6月10日23时15分,由网名为路的途中发表,属于转载。不能证明是黄多亮所为,这不构成侵权。4、《东乡公职人员习惯性离岗买菜进美容会所、东乡县药监局被指纵容懒散之风》是谁发表在网上的?原告认为,是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14时50分17秒钟在“问政江西”发表。被告认为,该文章是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李曾于2014年8月6日在东乡讯发表的,问政江西上的文章是由网名为东方的发表的,并不是被告黄多亮所写以及发表的。本院认为,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李曾于2014年8月6日东乡讯发表原始的文章,问政江西上的文章是由网名为东方发表的,发表于2014年8月10日14时50分17秒钟,属于转载,不能证明是黄多亮所为,这不构成侵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张乐姿珍与黄多亮合影照片,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对反映“江���商报”记者黄多亮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东乡论坛、大江论坛、问政江西等全国各网站转载上述文章的复印件,被告提供的风凰网宁波-社会热点《某某作风腐败包养情妇》的文章,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关于公职人员习惯性离岗买菜进美容会所》的文章足以证实,原告邓志坚、乐姿珍,被告黄多亮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属于隐私,应受到保护。被告将其三张合影照片发送到QQ群中,侵犯了乐姿珍的隐私权,被告应当将QQ群中的相片删除,并停止将乐姿珍的相片发送到QQ群中,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网络上的侵权材料,本院予以支持。东乡论坛中题为《东乡药监局乐姿珍道德败坏作风糜烂与人通奸》,该文章的发布者只用了网名(dongxiangnvren),真实姓名是谁不知道,且对于生活作风问题,东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作出处理。关于某某作风腐败包养情妇,该文章是记者李晓波于2014年6月10日12时分钟在风凰网宁波-社会热点发表,大江论坛上的文章是2014年6月10日23时15分转载,作者是网名为路的途中。《东乡公职人员习惯性离岗买菜进美容会所、东乡县药监局被指纵容懒散之风》的文章是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李曾2014年8月6日在东乡讯发表的,问政江西上的文章是网名为东方,发表于2014年8月10日14时50分17秒,属转载。这些文章都有作者的真实名字,原告没有合法证据能证明是被告黄多亮所为,这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黄多亮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络上的侵权材料;要求被告黄多亮在其微搏、微信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黄多亮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30000元。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关于对反映江西商报记者黄多亮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中只是概括地说明其管理不严,对乐姿珍的要求,涉及其本人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未通报。所以原告的其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多亮将QQ群中的乐姿珍与黄多亮合影照片删除,并停止侵害;二、驳回原告邓志坚、乐姿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多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嵇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