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未到庭)。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1999年11月16日生)。2006年3、4月份,我们一起到广州打工,刚���始的时候两人各在一个工厂打工,但平时生活、吃住,两人均在一起,两人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2007年初,被告和我拿钱,说是要去办事,然后就杳无音讯,亲戚朋友也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打电话也打不通。他所在的工厂还打电话给我,问被告的下落。我们婚后无共同财产。综上,我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已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再维持婚姻关系的必要。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杨某由我自行抚养。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长女杨某生于1999年11月16日。3、弥渡县弥城镇某某村委会证明1份、弥渡县新街镇某某村���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06年3、4月份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4、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到庭作证的证言,证明被告外出打工后,已经5年左右没有回过家,现在杨某与原告共同生活着。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为:证据1、2客观真实,证据3、4能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认证,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8年9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6日,生育长女杨某。被告自2006年3、4月份外出打工后,已经5年左右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现杨某与原告共同生活着。2015年2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经征求杨某的意见,杨某要求与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只能由原告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长女杨某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霞审 判 员 杨加武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