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迟某某诉被告迟甲某、迟乙某、迟丙某、迟丁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迟甲某,迟乙某,迟丙某,迟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迟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委托代理人:朱莹,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甲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迟乙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迟丙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迟丁某,男,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迟某某诉被告迟甲某、迟乙某、迟丙某、迟丁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迟丁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