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82号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17318-X。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号(原长征八厂内)。法定代表人曾世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代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