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同亮诉黄全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董同亮,男,生于1945年。被告黄全生,男,生于195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同亮诉被告黄全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同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董同亮承担。审 判 长 张贵云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