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易元芬与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元芬,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易元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3日。被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魏贷序。易元芬与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调字(2015)第1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调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春蓉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