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石滚诉杨一丁买卖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滚,杨一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黄石滚,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椹涧街乡政府院,现住椹涧乡黄庄村。身份证号:411023195501175517。被告杨一丁,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身份证号:4110231984070250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滚诉被告杨一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滚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