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钟冬冬诉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冬冬,黄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钟冬冬,男,汉族,1960年1月1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黄丽华,女,汉族,1986年6月9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钟冬冬因与被申请人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丽华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并提供申请人钟冬冬的个人股金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冻结申请人钟冬冬的股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秋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