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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张友银、黄荣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张友银,黄荣霞,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阿里巴巴沐浴休闲会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0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被告张友银。被告黄荣霞(系张友银之妻)。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阿里巴巴沐浴休闲会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告张友银、黄荣霞、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阿里巴巴沐浴休闲会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友银、黄荣霞、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阿里巴巴沐浴休闲会所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原、被告住所地均在盐城市盐都区,原、被告亦未特别约定发生纠纷由本院审理,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俞建中审 判 员  何海军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叙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