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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穆加星与秦思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加星,秦思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穆加星,居民。被执行人秦思籼,居民。申请执行人穆加星与秦思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执行依据尚未到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利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