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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彭磊与宋秀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磊,宋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彭磊,农民。被执行人宋秀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磊与被执行人宋秀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秀阳长期在外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彭磊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万忠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