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缪云宪与梅金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云宪,梅金良,张宇,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缪云宪,男,汉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丁正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梅金良,男,汉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未到庭)。被告张宇,男,汉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未到庭)。被告张超,男,汉族,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未到庭)。原告缪云宪诉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云宪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正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云宪诉称,自己是种植蔬菜的农户,2012年11月11日,三被告相约共同到原告的蔬菜基地向原告购买30吨蔬菜,价值14000元,蔬菜交付给三被告后,被告张宇对原告说,他们此次来没有带现金,今天天色已晚,银行下班了,等明天到银行取出钱后再付给,无奈之下同意了三被告的要求,三被告还以手机没电为由,将原告价值1000元的手机借走至今未归还。三被告拉走蔬菜后一直没有支付蔬菜款,2013年2月9日找到三被告讨要未果,三被告写下欠蔬菜款14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手机折价1000元,合计15000元,在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拖欠按50%计息。所欠款至今未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由三被告偿还蔬菜款14000元,并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止;二、由三被告偿还手机款1000元;三、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缪云宪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证实:2013年2月9日欠条一份,证明梅金良、张宇、张超2012年11月11日买缪云宪的菜30吨,价值14000元,手机款1000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有拖欠按50%计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于2012年11月11日到白子村委会干河东村向缪云宪购买蔬菜30吨,价值14000元,蔬菜交付后,三被告未付款,并借走了缪云宪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2013年2月9日缪云宪找到三被告追要贷款未果,三被告写下欠条给缪云宪,欠蔬菜款14000元,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约定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如有拖欠按50%计息,现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三人向缪云宪购买蔬菜未支付货款14000元,还借走缪云宪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三被告应支付蔬菜款14000元及手机折价款1000元偿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货款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偿还手机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缪云宪货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缪云宪手机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梅金良、张宇、张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判长 杜建华审判员 吕铭辉审判员 杨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