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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向良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05-2号申请执行人向良奎。被执行人熊官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官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三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官卓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官卓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冻结、扣留、提取、划拨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芳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