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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亭与朱庆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朱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亭。被执行人:朱庆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庆祥在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清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庆祥在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