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玉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晓文与杨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羽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