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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玉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晓文与杨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羽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