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三初字第2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XX、王云与俞瑞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林琍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云,俞瑞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三初字第20372号原告王XX,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李方,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李方,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瑞鹏,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赵文学、郑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XX、王云诉被告俞瑞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王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王云承担。审 判 长 林 琍代理审判员 刘 琛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