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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三初字第2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XX、王云与俞瑞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林琍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云,俞瑞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三初字第20372号原告王XX,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李方,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李方,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瑞鹏,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委托代理人赵文学、郑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XX、王云诉被告俞瑞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王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王云承担。审 判 长 林 琍代理审判员 刘 琛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