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曲炳辉与杜革、周春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革,周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异字第00005号案外人:曲炳辉。申请执行人:杜革。被执行人:周春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革与被执行人周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曲炳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不应查封其名下财产,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曲炳辉提出撤销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异字第0000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