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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康凤杰与张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凤杰,张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康凤杰,女,1974年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74年生,汉族。系康凤杰丈夫。被申请人张立东,男,1987年生,系吉BEV***号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刘迪申请人康凤杰与被申请人张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立东驾驶的刘迪所有的吉BEV***号车辆(保全标的1万元)并用现金1万元提供相应担保。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立东驾驶的刘迪所有的吉BEV***号车辆,车辆查封扣押在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停车场,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买卖、抵押,赠与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并妥善保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祥雨审 判 员  尚敬生代理审判员  蔺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