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天祥钢材有限公司与张丽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天祥钢材有限公司,张丽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扬州市天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邵天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林,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天祥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天祥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