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姚胜兵、李亚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洲,姚胜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洲。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姚胜兵。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妮、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亚洲、姚胜兵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多次,其中二人结伙作案4次,在盗窃中互相配合,李亚洲或撬锁或望风,姚胜兵或负责接线点火或望风,分赃时由李亚洲先分得100元后剩余赃款二人均分。李亚洲参与作案8次,盗窃金额共计19013元;姚胜兵参与作案16次,盗窃金额共计33681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天恒商贸仓库,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一台黑色上海牌轩博骏马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路过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48元。2、2014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加州组陈某甲家中,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一台暗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68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路过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84元。3、2014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东山社区东一111仓库,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甲一台黑色乖乖兔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7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路过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24元。4、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用撬锁接线点火昀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56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路过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5、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加州组,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一台新大洲牌女士摩托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马王堆附近路过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888元。6、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榔术屋组,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乙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收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24元。7、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县黄兴镇金风村胜利组631号,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一台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36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过路的行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54元。8、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长巷子组641号,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58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收赃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43元。9、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巷子组651号,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毛某一台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58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马王堆附近收赃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05元。10、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宇锐服装厂宿舍,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一台黑色王派牌电动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64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收赃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42元。11、2014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亚洲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西路“格力中央空调”门店门口,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章某一台深红色“豪铃”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事后,李亚洲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市马王堆附近收购赃车的“大姐大”。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836元。2015年3月10日,章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2、2014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亚洲伙同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路社区龙潭巷王某家中,二人合力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一辆蓝色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40元。2015年3月10日,王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3、2014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亚洲伙同姚胜兵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社区丽景华庭13-103号“爱车者”汽车维修养护中心店内的洗车区,二人合力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陈某丙一台黑色本凌牌女士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将车推至附近一偏僻处后试图撬锁、搭线均没有成功便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2015年3月10日,陈某丙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4、2014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亚洲伙同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社区雷锋大道“华润漆”店门口,二人合力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一台红色金福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260元。2015年3月10日,易某妻子凌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盗窃得手后,李亚洲、姚胜兵将2014年11月28日晚盗窃的蓝色电动车及次日凌晨盗窃的红色摩托车骑至长沙市马王堆,由李亚洲联系销赃的“大姐大”将赃车以1000乡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李亚洲分得100元后剩余赃款二人平分。15、2014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亚洲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洪公塘路城中小区一楼杂物间,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一台红色圣火神牌男式摩托车盗走。事后,李亚洲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市马王堆附近收购赃车的“大姐大”。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94元。2015年3月10日,彭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6、2014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亚洲盗窃了摩托车后,随即又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建大厦四单元门口,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一台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事后,李亚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市马王堆附近收购赃车的“大姐大”。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67元。2015年3月10日,张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7、2014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亚洲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09号计生委宿舍2栋1单元1楼杂物间门口,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一台黑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事后,李亚洲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市马王堆附近收购赃车的“大姐大”。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26元。2015年3月10日,徐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18、201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黄家大屋组,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一台蓝色鬼火牌摩托车盗走。事后,姚胜兵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长沙高桥大市场附近收赃车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44元。19、201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姚胜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候照村黄家大屋组,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推至屋外的马路边,因电动车没电了,姚胜兵使将该车丢弃在路边。事后,罗某找回了这台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35元。20、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亚洲伙同姚胜兵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中南路7号农业局宿舍,由姚胜兵负责望风,李亚洲则用撬锁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段某一台蓝色轩博骏马牌电动车盗走。当二人骑盗窃的电动车至雷锋大道附近时,李亚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姚胜兵随即在望城区莲湖重建地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90元。201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轩博骏马电动车予以扣押,并于2013年1月8日发还给了被害人段某。2015年3月10日,段某收到李亚洲赔偿款200元。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肖某、凌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亚洲、姚胜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在第12、13、14、20笔盗窃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姚胜兵、李亚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姚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对于被害人被盗窃尚未发还的财产,由被告人李亚洲、姚胜兵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晖人民陪审员 彭建中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