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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云翔与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翔,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翔。被执行人张建俊。被执行人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葛丹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咏。被执行人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市门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鸣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云翔与被执行人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建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云翔借款2000000元、利息21655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6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91264元,共计2307822元;被执行人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建俊名下汽车两辆(苏L×××××、苏L×××××)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建俊名下房产一套(开发区字第××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张建俊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建俊、江苏斯诺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义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