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尚与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张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李尚。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与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撤回对被告张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李尚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