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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泽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路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市支行行长。被告:文泽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营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