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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蒲凤财与被告白菊、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凤财,白菊,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蒲凤财,男,生于1973年5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蒲友桃,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菊,女,汉族。被告王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凤财与被告白菊、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凤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凤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凤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蒲凤财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仕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