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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习慧娜与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慧娜,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习慧娜,女。被执行人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习慧娜与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59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生活客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以34741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