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董妹若与赵忠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妹若,赵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董妹若,女,1977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忠杰,女,1973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妹若与被执人赵忠杰继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董妹若已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