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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崔伟申请执行王雷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王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崔伟,女,1xx被执行人王雷雷,男,xx申请执行人崔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7945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欠款35000元,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