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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任凤琴与俞建、余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琴,俞建,余凤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11号原告任凤琴,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俞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余凤泉,女,1971年1月16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琴与被告俞建、余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凤琴撤回对被告俞建、余凤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凤琴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