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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仲晓文与马鑫、杨启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文,马鑫,杨启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943号原告仲晓文。委托代理人杜海英,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康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鑫。委托代理人崔泽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邸中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庭。委托代理人高洪旭,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晓文与被告马鑫,杨启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晓文诉称,2015年1月17日23时3分,被告马鑫驾驶京P×××××号小轿车与仲晓文相撞,造成原告仲晓文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鑫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查杨启庭系京P×××××号车辆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仲晓文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救治,尚未治疗终结,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已死亡,其起诉的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晓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