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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青诉被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9号 本院2015年5月4日对原告张小青诉被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2页第10行“剩余1882448.72元”应更正为“剩余182448.72元”; 第10页中的“案件受理费3315元,原告张小青负担2315元,被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949元,原告张小青负担2749元,被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黄三友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