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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30号王永光申请执行王新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光,王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光明街60号五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王新新,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镇崔海子村033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永光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货款5343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34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