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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10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生,山东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绪生被执行人山东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本院做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在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到期债权724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