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黄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黄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泷洲南路**号。负责人何棋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贤,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灿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船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碧芳,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黄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宇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贤、彭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碧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黄碧芳向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贷款1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到期日为2014年3月4日止,约定的贷款利率为8.1%。被告借款逾期后,经原告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催收,但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余下借款本金和利息,计至2014年7月2日止,被告尚欠我行借款本金4664.14元及利息361.56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4664.14元及支付利息361.5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我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明细表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黄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碧芳于2013年3月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027420),约定由原告在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期间向被告提供10000元可循环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0%确定,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的在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签订合同后,中国农业银行罗定市支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000元,约定执行利率为8.1%。被告借款后,至2014年7月2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64.14元和利息361.56元。原告向被告催还无果,遂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被告黄碧芳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发放贷款10000元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还清借款和付清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返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借款本金4664.14元及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碧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4664.14元及利息(①2014年7月2日前的利息361.56元;②从2014年7月3日起以本金4664.1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碧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