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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浩逸化工有限公司与孙苏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浩逸化工有限公司,孙苏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浩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东方花园16幢乙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谢旻。被执行人孙苏苏,成年,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苏苏名下所有鲁Q×××××、鲁Q×××××和鲁Q×××××轿车三辆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