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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明英与赖新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英,赖新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29号原告余明英,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胜举,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新胜,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组织机构代码:85651356-7。代表人林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银城,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英与被告赖新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司法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0.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0.4元,由原告余明英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晓娟